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要求,加强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经济技术规则的管理,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规范公共体育场馆的建设,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文件,组织编制《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系列。本标准由国家建设部立项,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国家体育总局负责主编、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等单位具体编制,任务完成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五条技术设备用房包括:计时记分用房和扩声、场地照明机房。计时记分用房应包括:计时控制,计时与终点摄影转换,屏幕控制室,数据处理室等。技术设备用房最低标准应符合表7的规定。
第十五条体育场由运动场地、看台、辅助用房和设施等部分组成。应根据相应赛事等级确定各部分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六条运动场地包括:比赛场地和热身场地,其规格和设施标准应符合足球和田径运动项目规则和赛事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看台包括:观众席(含无障碍坐席)、运动员席、媒体席、主席台和包厢等,应根据体育场等级和赛事要求进行设置。
第一条为适应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体育场的建设,贯彻执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提高体育场建设项目决策与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体育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看台:体育设施中设置有观众席位,并能为观众提供良好的观看条件和安全方便的疏散条件的结构体。
第一条本条阐述标准的编制目的。体育场是满足体育运动竞赛、训练和群众健身娱乐等需要的场所。长期以来,体育场项目由于没有建设标准可依,各地建设水平差距较大,为规范体育场的建设,更好地为体育事业发展提供保障,并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十条辅助用房包括:观众用房、运动员用房、竞赛管理用房、媒体用房、场馆运营用房、技术设备用房和安保用房等,其功能布局应满足比赛要求,具有通用性和灵活性,便于使用和管理,并解决好平时与赛时各类用房的利用问题。
第二十四条媒体用房应包括:媒体工作区和媒体技术支持区。媒体工作区包括:新闻发布厅、记者工作区、记者休息区、评论员控制室(CCR)、转播信息办公室(BIO)和新闻官员办公室等。媒体用房最低标准应符合表6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规定标准的适用范围。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资金建设的新建体育场项目按本标准执行。使用政府资金建设的改建、扩建、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同类项目参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体育场应充分满足相应级别的体育竞赛要求,同时应满足观众观看比赛所需要的视觉及声学环境要求。
第二十三条竞赛管理用房应包括:组委会办公和接待用房、赛事技术用房、其他工作人员办公区、储藏用房等。最低标准应符合表5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体育建筑应便于维护管理,同时应有安全、可靠的措施能够应对使用中发生的紧急情况和意外事件。
第三十五条在满足足球和田径比赛要求同时,适当考虑其他的运动项目。内部辅助用房应有一定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的新建体育场项目。政府投资建设的改建、扩建工程和非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体育场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服务于竞赛体育及群众体育的需要,做到规模合理、功能适用、经济高效。
第五条体育场的新建项目,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乡建设规划、体育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按实际情况考虑未来发展需要,避免重复建设;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四十一条建筑装修标准应在满足体育竞赛要求前提下,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优先选取国产装修材料。
第四十二条体育场的建设应满足国家和当地节能减排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采暖、空调、供配电、弱电、卫生及消防等设备宜采用高效、节能、环保的国产产品。
第一条体育场:具有可供田径、足球等体育比赛和其他表演用的宽敞的室外场地,同时为大量观众提供坐席的建筑物。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系列针对目前常见的体育场、体育馆和游泳馆提出了场馆建设选址的要求,确定了此类项目的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和分项面积指标,明确了在实施过程中的基本要求,具有指导作用。本标准为《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系列--《体育场建设标准》。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系列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解释。(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2号,邮编:100763),主编单位是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参编单位有: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华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体育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北京中体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第十三条50万以上人口的城市可设置次一级(所在地的行政级别)的体育场,其规模应按10000-5000座确定。
第二十一条观众用房包括:观众区、贵宾区和其他(赞助商区)。观众用房应与其看台区接近半岛官网,建筑面积应与其使用要求及使用人数相一致,并配置相应的服务设施。
第十条体育场应满足朝向、日照、风向、安全、卫生、消防、环保等建设条件的要求,并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在满足体育竞赛要求的前提下,采取节能、节水措施,科学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合理确定建设方案。
第十一条体育场的建设规模应按人口规模和竞赛要求确定。体育场按照人口规模可分为五级,即200万以上人口、100-200万人口、50-100万人口、20-50万人口、20万以下人口。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发展改革委,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
根据建设部发布的《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办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的要求,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编制的《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标准予以发布,自年月日起实施。
第二条本条说明标准的主要作用。本标准是编制、审批、评估体育场项目有关政策、技术、经济等要求的依据,为各级政府对项目决策和综合评价提供基础指标。本标准的直接使用者是各级政府的决策部门和检查监督部门;相关使用者是建设单位、设计咨询单位等。
第六条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体育场的建设,尚应符合《体育场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同时也应符合体育竞赛规则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及定额的规定。
第七条体育场的选址应征得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选址,并考虑远期发展的需要。
第八条体育场的选址应考虑市、区各级体育设施的布局,应当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在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地段选址,合理利用自然地形、地貌。用地至少应有一面或两面临接城市道路,以满足交通、疏散等要求。